法学专家提出:防治非典 让软法硬起来


北京晨报 2003-04-28

    通报疫情、隔离控制、病情报告、惩治造谣……在面对"非典"这一突如其来的灾难时, 政府及相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积极有力的举措,而这每一个举措的背后都有着强有力的后盾 --法律武器。虽然,像《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一些法律并未被普通百姓熟知, 但正是这些法律为打赢"非典"战役提供了保障。    

□隔离控制依法进行   

    -新闻回放:疫情重点区域隔离控制   

    北京市人民政府4月23日发布通告,对非典型肺炎疫情重点区域采取隔离控制措施,以有效 控制非典型肺炎的扩散,切断传播途径,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4月24日零时,北大附属人民医院成为京城第一个被整体隔离的"非典"重点疫情地区。医 院外,近百名民警、保安、医生和街道干部戴着口罩拉起了警戒线。隔离范围包括院区及通向 外界的大门和通道。医院内,科研楼、老院区、家属宿舍和人民医院新院整体封闭。清晨,赶 早儿晨练的人们被劝回院内锻炼,想进医院就诊的市民被劝离。7时整,封闭隔离顺利完成。   

    在"非典"的防治中,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和现象,"隔离"就是北京人尚未遇到过的事 情,因此一些人会产生不理解甚至有些排斥的心理。所以,在发布隔离公告的同时,有关部门 和各新闻媒体也都及时对"隔离"这一措施的法律依据进行了明确和充分的解释:《中华人民 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发现传染病时,应当采 取和病情相应的隔离措施。   

    其实,自从"非典"战役开始,政府在防治"非典"方面采取的每一个举措都有着充分的 法律依据: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国务院果断将非典型肺炎列入我国法定的传染病进 行依法管理;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章的规定,国务院着重强调了疫情报告制度,每天向 世界卫生组织通报情况,并向社会公布疫情;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广州、 北京等地先后采取紧急措施,宣布中小学生停课;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八条,对一线医务 人员补贴、奖励,对其子女入学给予照顾……可以看出,无论是大政方针的制定,还是在疫情 的预防、报告和公布、控制、监督等各环节上,《传染病防治法》都发挥了它作为防治传染病 根本法的重要作用。   

    但是,这个与人民生命健康息息相关、1989年就已公布实施的法律却没有被大部分人关 注,甚至在"非典"最终袭来时、在个别地区,这部法律没有被充分运用。因此,有法律学者 提出:"非典"防治的每一个环节要依法进行,要让"软法"硬起来。   

    同时,其他法规也将在"非典"战役中发挥积极的配套作用,比如《刑法》、《治安管理 处罚条例》对散布谣言、趁机扰乱社会秩序等事件可进行处治。    

□惩治造谣有法可依 

    -新闻回放:某女士被传因"非典"死亡   

    4月中旬,随着北京"非典"病例人数和疑似人数的增长,谣言也不断增加。先是很多手机 用户都收到了某些写字楼因出现疫情而被封锁的消息,中关村海龙大厦就被列入了"封锁"名 单,而实际上,海龙大厦当时一直在照常营业。而在海龙大厦内部,也流传着谣言:某某商铺 内的某女士患"非典"去世。实际上,这位女士只是因工作需要调离公司设在海龙的柜台。当 该女士为了戳穿谣言而出现在海龙的时候,相信和传播谣言的同行们不仅没有为自己的做法羞 愧,相反对这位女士表现出了种种不尊敬的言行,使该女士精神受到很大伤害。   

    显而易见,在这个非常时期,人们面临的考验不仅来自疫情本身,还有那些和疫情有关的 种种小道消息、种种社会现象,这个时期,人们需要的也不仅仅是疫情得到稳定控制,还需要 稳定的社会秩序。法律,又在安定人心、维护秩序方面发挥着全方面的作用。   

    事件一:   冒充"非典"拒绝付账   

    几天前,一名在海淀清河毛纺南小区门前冒充"非典"病人的男子在购物后拒绝付账,并 自称是"非典"病人威胁售货员,给众人造成惊吓。经检查,已确认该男子不是"非典"患 者,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他已经被带走审查,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处罚。   

    事件二:   虚假留言造谣惑众   

    而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几天前,几个涉嫌以寄发电子邮件、在互联网公开网站留言 板留言和大规模向互联网用户发送帖子等方式 有意传播、扩大有害信息,造谣称"北京有一 种尚未被确诊的疫情正在蔓延 已经夺去了143人的生命"的作案人已被依法拘留审查,有关案 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而《民法》在稳定"非典"期间的社会秩序方面也起着积极作用。比如,对于海龙大厦里 那位被传死亡的女士的遭遇,就有律师建议可以"名誉权受侵害"为由向造谣和散布谣言者提 起诉讼。律师认为,名誉权受侵害的认定是使某人的社会评价降低,而社会评价的范畴不仅是 道德评价,还包括人们对其工作努力、与之相处安全感等多方面的评价,而这位女士因被说成 是"非典"患者,使她丧失了和身体健康者平等的工作机会,丧失了正常社交的机会,对她的 生活、精神和经济状况都造成了很大影响,因此可以追究有关人员的民事责任。   

    可以说,在目前国内法制已逐步健全与完善的背景下,在这个非常时期,任何趁机扰乱视 听、危害社会安定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追究制裁,当然,种种谣言的相继不攻自破也会使谣 言对人们的蛊惑影响越来越小,人们会以更为平静的心态应对这场非常战役。   

□全民动员守法必严   

    -新闻回放:"寻人启事"杜绝病毒蔓延   

    4月22日,北京交通台一则寻找拉过"非典"病人的夏利出租车司机的广播引起人们的关 注。此后,市交通台先后播出了至少5则这样的寻人启事。对于"非典"这一传染性极强的疾 病,公民及时发现病源、及时汇报、采取隔离治疗显得非常重要。   

    我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任何人发现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时,都应当及时向 附近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防疫机构报告。"而"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 人,在治愈或者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 病扩散的工作。"公民还必须接受医疗机构的有关传染病查询、检验、调查取证等。   《传染病防治法》也对违法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 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本法提 出的其他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有 造成传染病流行危险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采取强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 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比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 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对单 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因此,防治"非典"需要全民动员,每个单位、个人都有义务提供病情线索,一切单位、 个人必须接受传染病防治措施。   

    随地吐痰、便溺这些日常生活中不文明的行为,在"非典"横行时期极易成为病毒的传播 源。防治"非典",市民也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日前,上海市为防治"非典"等流行疾病 传染,通过地方法规对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等不文明、不卫生的行为予以最高罚款额达 200元的惩罚。《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也规定,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等行为可处以 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文明、卫生的公共环境,将会对预防传染性疾病起到积极作用,公 民随地吐痰不仅是不文明行为,也是违法行为。   

    在全民防治"非典"过程中,商家不得哄抬物价发"非典"财。市物价局先后依据《价格 法》发出通知,对销售的防"非典"物资实施限价措施,全市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国 家价格政策,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格管理的商品和限价商品,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价格执 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哄抬物价、囤积居奇、扰乱市场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严肃依法查处, 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同时,物价局也要求粮、油、肉、蛋、菜、方便食品等商品的生产者、 经营者按照合理的利润率、进销差价原则制定价格,不得借机发"非典"财。    

□紧急应对立法在即    

    据一位法律界人士介绍,《传染病防治法》实施14年来,依法采取"隔离"等措施还是 第一次,因此建立一套紧急处理法以规范协调和确认这些应急措施也是当务之急。据了解,国 务院法制办同卫生部已开始组织有关专家起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在防治类似 "非典"的严重疾病过程中,医疗、交通、公安、物价、教育、财政等政府各部门可以依此条 例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同时,各个社会机构也要为这一工作提供咨询、救助等,以提高防治 效果,也使得政府的行为于法有据。   

    防治"非典"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还有一个是要求信息公开。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政 府信息公开条例"起草小组组长周汉华教授说,北京市政府现在每天向公众公布疫情符合政府 信息公开精神。政府信息公开就是政府将所拥有的信息及时向公众公开。据他介绍,《政府信 息公开条例》已列入国务院法制办的立法计划。  

晨报记者王小星赵中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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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