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公约和巴塞尔禁令修正案

    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在1989年正式通过,1992年开始实施生效。它是来阻止由经济动力引发的从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有害废物。现在,在这份报告印刷时,有149个国家已批准了公约并成为其成员国。

    公约号召各国在有害废物管理方面实行国内解决,并致力于使有害废物的产生及其越境转移的最小化。

如果要按公约处理废物——比如如果一个国家缺少足够的科技能力、不能处理国内废物,如果有理由相信废物问题不能以对环境安全的方法来处理,出口国绝不能批准出口。公约将"环境安全管理"定义为"采取所有可行的步骤来保证有害废物或其它废物以能够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的方式来处理、消除由这些废物产生的负面影响"。

公约同样要求这样的出口必须使用被称为"提前通知许可(PIC)"的官方认证的文件。PIC号召只有有了接收国签发的许可证,有害废物才允许被出口。然而除了这个最初在公约中产生的义务,许多发展中国家所面临的进口有害废物的巨大经济压力,正威胁着公约降低它“国内自行解决、废物最小化和废物越境转移最小化”的目标。

因此,巴塞尔公约的成员国于1994年号召所有属于OECD( Organization of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 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团体的国家禁止对非OECD国家的有害废物的出口。接着在1995年,通过了公约禁令修正案,成员们再次重申了他们的考虑。

巴塞尔禁令修正案有效地禁止所有的OECD国家成员、欧盟和列支敦斯登向其它所有国家出口有害废物.

巴塞尔禁令修正案禁止所有的OECD国家成员、欧盟和列支敦斯登向其它所有国家出口有害废物,并将在接到62份批准后进入法律实施。目前,批准修正案国家的总数已达到了28个,绝大部分公约成员承认了公约,实际上大部分OECD国家,包括所有欧盟国家、挪威、列支敦斯登、摩纳哥和冰岛,已经履行了公约。

必须表明的一点是在OECD国家中,美国是唯一还没有承认最初公约的国家,更不用提禁令修订案。这是很重要的,因为它允许美国逃脱了对于国内自行解决的责任,以及不愿对废物接收国实行“提前通知许可”的制度。巴塞尔公约禁止成员国与非成员国进行废物贸易,因此,在公约下(即使没有禁令),印度、巴基斯坦、中国和其它成员从美国进口有毒电子废物是违法的。

美国是OECD国家中唯一还没有承认最初的巴塞尔公约的国家,更不用提巴塞尔禁令修订案。

进一步讲,尽管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韩国也是公约的成员,他们对巴塞尔禁令修正案的厌恶早已闻名,并同美国一起削弱它的效力和阻止它的实施。

必须提到的是,在这篇报道提到的发展中国家中,中国是巴塞尔禁令的坚决的赞成者和支持者,已经签署了该条约。印度最高法院在1997年5月的指令中反映了对巴塞尔公约的支持,至今仍然禁止有害废物进口到印度。作为巴塞尔公约的一个成员,巴基斯坦甚至在禁令严格进入法律实施之前就表示了对此决定的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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