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漏洞
“目前的形势是美国在出口电子产品,但它还没有被管制。并且我们也不打算将它管制……我们的政策是它们都不应是有害废物:我们希望它们可以被回收。”
——鲍博·托尼荷,美国环境保护署
如果美国政府最终批准了公约和禁令修正案,那么当然他将像欧盟的15个成员国一样遵守公约,禁止向中国出口有害的电子废物。美国同样需要认真修订它的法律去弥补允许回收废物的漏洞和免除。美国是世界上唯一一个拒绝参加该公约的发达国家,尽管公约在13年前已经被通过。
在美国,不仅出口有害电子废物是合法的,而且在事实上,资源保护和再生法案(RCRA)也一直被修订和扭曲,以通过免除各种形式的限制鼓励电子废物的出口。
RCRA原来所限制的有害废物要比它现在所限制的多。近年来,RCRA已经免除了越来越多的有害废物,仅仅因为它们被宣布要被送去回收。仅仅因为一种材料是可以回收的就将它认定为无毒的物质,这是一项不科学和危险的政策。事实上这项政策也只在北美存在。大多数国家都已接受并通过了公约的条款和政策,在有害废物的定义和控制方面,这些条款使得用来回收处理和最终处置之间没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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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烧电子废料 |
仅仅因为一种材料是可以回收的,就将它认定为无毒的物质,这是一项不科学和危险的政策。事实上,这项政策也只在北美存在。
的确,我们在亚洲地发现已证明,大量的进口材料最终没有经过回收就被倾倒或者作为残余物被扔掉,或释放到空气中。
因为RCRA控制了有害废物的出口,对用于回收的有害废物的管理就非常麻烦。因此通过将电子废物从出口管理条例中免除,美国将世界上其它地区置于潜在危险而不顾,仅仅因为有人在装运票据上标明这些废物会被回收处理。
然而在过去,RCRA从来没有真正禁止过这样的出口,可是它确实要求“提前通知许可”的制度,这样至少接收国在接受它们之前要同意进口废物。美国进一步废除早先的OECD(
Organization of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 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国会决议,因为它要求美国实行“提前通知许可”
的制度。
因此,通过将电子废物从出口管理条例中免除,美国将世界上其它地区置于潜在危险而不顾,仅仅因为有人在装运票据上标明这些废物会被回收处理。
废物贸易体制的历史已经多次表明,从事废物贸易者可以轻易地为任何废物决定回收终点站。由于RCRA存在的漏洞,环境保护署(EPA)将没有任何权力来决定出口的废物是否真的注定要来回收处理、出口是否是对环境有利、或废物是否只是简单地在国外被倾倒。
通过提供这个回收漏洞, EPA不能再对有害废物的出口及它的最终废弃加以任何控制。这不仅对面临有毒物质的外国人来说是一项危险的政策,反过来它也以负债和赔偿金的形式困扰了产生者和出口者。
有一次,澳大利亚政府非常少见地公开指责美国,就美国的回收漏洞说道:“这个区别不能保证出口是真正为了合法的回收处理,而是"装作"回收处理或是最终处置。一般来说,美国EPA的政策是建立在对环境安全的基础上的,此基础在国内是合适的,但是却不能满足巴塞尔公约的要求,即对他国的出口也要以对环境安全的方法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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